云南昆明市委、市政府日前召开新闻媒体负责人座谈会,公布了《关于建立重大党务政务信息公开、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的意见》,向各新闻媒体颁发了《昆明市新闻舆论监督员聘书》,聘请中央驻滇、香港驻昆、省属主要新闻媒体为昆明市新闻舆论监督单位。此举在云南省内外引起巨大反响,被舆论赞誉为“堪称前无古人的敢为人先之举”。(9月22日《昆明日报》)
诚如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在座谈会上所说,在经济全球化、信息网络化的今天,现代传媒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力量,一种能够影响社会的“软权力”,建立重大政务信息公开、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制度,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全市重大政策、工作部署、公告公示等政务信息,是保障广大市民知情权、表达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促进党政机关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的重要途径。正是由于充分认识到媒体“软权力”特别是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重要性,不少地方开始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,一方面要求党政机关主动接受舆论监督,另一方面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。有的地方还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,明确了党政机关接受舆论监督的相关程序与规定,如对于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,被批评者要在一定时间内向上级报告,并责成有关人员迅速调查、核实、处理,对处理不积极、不及时的要追究责任,等等。与其他一些地方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相比,昆明此次出台的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制度,内容更加全面完整,视野更加高远开阔,各项保障措施也更加有力,因此受到了舆论的广泛赞誉。
在为一些地方党政机关“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成为制度”叫好的同时,我们还需要正确认识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本质属性,避免对“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制度”产生误读。必须看到,虽然党政机关在接受舆论监督上应当具有主动性,虽然一些地方十分诚恳地邀请媒体进行舆论监督,有的地方还对媒体的舆论监督给予奖励,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,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不需要有主动性,并不是说如果党政机关没有邀请媒体担任“新闻舆论监督员”,媒体就不能理直气壮地对党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舆论监督。从根本上讲,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也是人民的监督权,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,任何人、任何机关都不能予以剥夺和取消。一些地方的公权机关不欢迎舆论监督,甚至对舆论监督横加干涉、粗暴打击,这些做法限制和侵犯了媒体的舆论监督权,是宪法所不能容许的。当务之急,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为媒体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创造更好的条件,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;媒体也要“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”(胡锦涛总书记6月20日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提出的一项要求),按照新闻工作的职业规范和“技术标准”,不折不扣地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,使宪法赋予人民的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。
与其他形式的监督一样,舆论监督的监督者理当比被监督者具有更多的主动性——无论被监督者对舆论监督是欢迎还是不欢迎,是主动接受还是消极抵制,是真诚相待还是虚与委蛇,是暗中破坏还是公然打压,媒体都应当“不为所动”,应当始终如一地坚持新闻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和职业操守,这样的舆论监督才是真实有效的监督。当被监督者已经意识到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时候,作为监督者的新闻媒体,只有更加积极主动地行使舆论监督权,才能避免在舆论监督工作中陷于“被动”。
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
来源:北京青年报

